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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法实解
按照劳动合同发工资


  案例

  王某于2000年11月27日到某网络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王某在产品研发部担任工程师,月工资为10000元。2001年11月27日,双方又续签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王某在客户服务部担任高级技术专员,月工资仍为10000元。2002年10月,公司对王某的工资进行了调整,月基本工资为7000元,扣除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后工资数额为5750元。 

  2003年2月14日,网络公司向王某下发了待岗通知,称因公司现阶段进行业务和结构调整,暂时无法安排王某的工作,故自2003年2月18日起回家待岗,待岗期间每月向其支付326元。同年3月6日,公司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称公司防火墙事业部出现职位空缺,要求王某在2003年3月12日之前回公司接受新的工作安排。王某于当日向公司提出书面意见,要求:1.公司补偿其待岗期间的工资;2.调岗之后其工资仍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不得降低工资标准。公司于次日答复王某不同意其所提要求。此后,王某未到新岗位工作。

  2003年3月11日,王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及25%的赔偿金。仲裁委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诉讼。王某在起诉时指出,造成本人无法正常向网络公司提供劳动的根本原因是该公司强加于本人的待岗,并随意降低工资,公司无权要求本人履行已经破坏了的劳动合同,公司指责本人旷工是不成立的。网络公司答辩称,王某于2000年11月27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1年11月27日,公司为王某申请了进京落户指标并为其支付了相关费用,同时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将劳动期限顺延2年。公司对王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后通知其上岗工作,是企业经营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应当服从。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网络公司之间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在所签劳动合同中对王某的工作岗位及月工资标准均进行了认定。2002年10月,公司对王某的工资进行了调整,王某当时未提出异议,此后双方均按变更后的工资标准履行,故可视为双方就工资标准进行了变更。2003年2月,某网络公司因自身原因,安排王某回家待岗,并按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王某在法定申诉期限内对此提出异议。根据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王某未同意某公司对工资标准的变更,要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条款释义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三十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劳动报酬支付原则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就规定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款规定的是劳动报酬的定时支付原则和足额支付原则。金钱支付原则是要求劳动报酬的支付应当采用金钱的手段。所谓"金钱"是指法定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定时支付原则要求劳动报酬的支付必须按照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确定的时间支付。具体而言,实行月薪制必须按月支付,每月至少支付工资一次,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小时工作制、日工作制、周工作制的单位也可以按小时、日、周发放。直接支付原则要求工资应该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任意支付给其他人。但是直接支付原则也存在例外情况,即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被委托的他人代领。足额支付原则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实际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数量支付,不允许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自己扣除或代他人扣除劳动报酬,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本案中,网络公司在调整王某工作岗位后又单方面调整了其工资,从1万元调整为7000元。对此,王某没有提出异议,可以认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如果王某对此提出异议,则公司不能单方面变更工资,应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数额支付工资。在公司要求王某待岗并再次调整其工资后,王某提出了异议并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则公司应按照原来的约定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

  拖欠工资可申请支付令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的定时支付原则和足额支付原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手段。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一旦发生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等解决纠纷。 邱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博士生、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

  

    条款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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