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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加班费诉讼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类型。第一种情况下,企业通过将雇员的头衔“归类”成不受加班费法规保护的人群,逃避支付加班费;第二种情况下,雇员平时的超时工作因种种原因没有被记录下来,因而难获加班费。 在希尔曼代理的诉讼中,大部分属于错误归类。在2003年达成和解的星巴克案中,希尔曼主张,星巴克公司任命加州部分分店雇员为“分店经理”或“助理经理”,而不给加班费,但他们的主要工作还是制作咖啡,与可获得加班费的低级别员工没区别。最终星巴克“出血”1800万美元解决这起集体诉讼案。 希尔曼在此类诉讼中主要集中点不是看白领的头衔、收入和学历等,而是看他们真正从事的工作性质。 各类计算机工作人员往往被定义为高学历、高收入并拥有昼夜工作的传统,因此难获加班费。然而在加州法律中,加班费不适用的对象只针对主要工作包含“独立判断能力”的人群。希尔曼主张,系统软件工程师并没“独立判断”,“他们虽然根据判断选择编程代码,但不知道整个软件项目的作用……他们所做的只是执行别人的要求”。 这一独特的角度为他的客户带来巨额赔偿:西贝尔系统公司同意向800名软件工程师支付2750万美元加班费;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向技术和客户支持人员支付6500万美元。 股票经纪人也被认为是高收入人群,不应获加班费,但希尔曼利用法律的技术型规定打开诉讼缺口:被列入“白领例外”的人群须满足一个条件,即能享受薪水待遇,而股票经纪人的收入通常来自佣金。希尔曼借此使美林证券、摩根士丹利等公司的股票经纪人因此在支付律师费后还获得了平均3万美元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