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洗钱罪案件昨宣判 王欣 |
本报讯 (记者 王欣)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昨日宣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该案是《反洗钱法》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上海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犯洗钱罪罪名成立。 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警方报案。同年7月24日,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先后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他们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上百万元。据统计,在本案宣判之前,全国共有3起案件以洗钱罪判决。 本案是商业银行主动发现的首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显示出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反洗钱监测网络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正在发挥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