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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钱”变“卖房” 签名难反悔
夏先生辩称“重大误解”,因依据不足被驳回
严剑漪 卢文婷 鲁雁南


  本报讯(通讯员 严剑漪 卢文婷 记者 鲁雁南)借钱变成了卖房,懊恼不已的夏先生走上法庭,以“对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浦东新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先后两份合同

  夏先生称,今年2月,一个好朋友找他借钱,颇讲义气的他决定帮好友去借高利贷。夏先生和两个朋友找到一家据说是专事高利贷借款的公司,一个姓孙的男人接待了他们。在他的撮合下,夏先生与被告张小姐很快达成协议,并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夏先生向张小姐借款12万元,利息2万元从中直接扣除,借款期限为3个月,夏先生以自己位于浦东大道上的一套46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

  夏先生说,当天下午,孙姓男人又让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称“不会要你房子,只是办理抵押登记的一个形式”,所以自己就稀里糊涂地在合同上签了名。

  抵押或是买卖

  夏先生称,两个月后,张小姐开始不停地向其催讨借款,要求归还的数额也“涨”到了13万元。夏先生没有答应她,直到今年7月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才知道张小姐已将自己告上法庭,并要求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抵押房屋转让给她。夏先生遂提出反诉。

  被告张小姐在法庭上提供了夏先生亲笔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写明:张小姐向夏先生购买位于浦东大道、建筑面积为4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转让价款为35万元,张小姐支付房款12万元作为定金,并于5月前支付尾款23万元,夏先生于5月8日前将房屋交接给张小姐。张小姐还提供了夏先生亲笔签名的收据,显示夏先生收到张小姐的首付定金12万元。

  夏先生对此连连否认:“这房子我和我母亲一起住,不可能卖掉,而且房屋总价可以卖到42万元左右,我怎么可能35万元卖掉?”夏先生认为,自己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是被误导甚至欺骗所致,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合同。

  缺乏证据败诉

  被告张小姐的代理人称,夏先生向张小姐借钱是事实,但并不是借高利贷。当时,是夏先生签下借款合同后,提出自己可能无法还钱,索性将多余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小姐。于是同一天内,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后,张小姐将借据及借款合同还给夏先生,夏先生则向张小姐出具一张收到购房定金12万元的收据。

  代理人认为,夏先生是因为目前房产升值,才不愿履行当初的买卖合同,如果夏先生坚持要求撤销合同,那么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收取的定金,即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夏先生与张小姐之间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且夏先生向张小姐出具的收据也写明是购房的首付定金,夏先生应当知道“房屋买卖”和“房屋抵押”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故夏先生称买卖合同上签字系“重大误解”,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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