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工作致伤算工伤吗 法院支持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认定 袁玮 顾琼 |
本报讯(通讯员 顾琼 记者 袁玮)职工外出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是否同时享受民事赔偿与工伤认定?虹口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劳动者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维持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李先生是上海仕辰建材有限公司职工。去年9月,他被单位外派拉玻璃,途中被工人砸伤。后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先生获赔9万余元。今年2月,李先生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月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认为李先生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单位不服,向区政府提出复议。今年8月,复议决定为:维持工伤认定。单位又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庭审中,原告认为李先生是装卸工,其受伤并非在“装”与“卸”的过程中,即并非出于工作原因,而是受他人侵害所致,现已在司法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获得赔偿。事后李先生也一再强调与单位无关,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显然与事实不符,要求撤销这一认定。 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是原告人为割裂了受伤者的整个工作过程,李先生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且受伤也非其自身原因引起,受伤者与侵害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并不妨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对受伤者所受伤害这一法律事实作出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过于片面,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