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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地孕妇赴港生子若流产可退预付金
两类孕妇可享退款 新措施有追溯效力
付可


  从29日起,香港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将实施退款政策,内地孕妇申请赴港生子,如果无法赴港产子,符合两类特殊情况者可申请退回提前交纳的数万元预交款项。

  为应对内地孕妇涌入香港生子占用香港医疗资源的情况,香港此前推出非本地孕妇赴港生子需提前预约且交纳数万元预约金的政策,但其中“无法赴港生子但费用将不退还”的规定引发各界争议。

  香港医管局发言人强调,今年2月实施的产科预约服务新收费安排中的不退款政策,主要是想遏制非本地孕妇使用公立医院的产科服务,从而确保本地孕妇可以优先获得恰当的产科服务。

  但在上月,香港医管局召开会议听取了产科预约服务的半年检讨报告,知悉医管局在推行各项应付产科服务需求的新措施后,已能确保本地孕妇得到足够优先的公立医院服务,因此在两类“特殊情况”下享受退款。

  据了解,医管局将会向已经缴付39000元预约产科服务费用,并且符合出现“流产、终止怀孕或死胎”等特殊情况的非本地孕妇局部退还其中的2万元,但退款需扣除孕妇在该次怀孕期间曾使用香港公立医疗服务的费用。

  至于孕妇由非符合资格人士转为符合资格人士,医管局在扣除该名孕妇在是次怀孕期间曾使用公立医疗服务的费用后,会将预缴的费用全数退回。

  发言人指出,这些特殊情况下的退款安排并非一项权利,须经申请及批核程序。此外,新措施有追溯效力,在2007年2月1日至10月28日期间缴交预约产科服务费用的非本地孕妇,亦可以按其特殊情况申请退款。

  申请退款人士需向其预约生产的医院提交由医生或医疗机构发出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次怀孕出现流产、终止怀孕或死胎情况;或证明其居留身份已改变为符合资格人士的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可享受退款的“特殊情况”

  ■ 第一类是孕妇出现流产、终止怀孕或死胎;

  ■ 第二类是孕妇在缴付预约产科服务费用后至分娩期间,其身份由非符合资格人士转为符合资格人士。有关人士表示,所谓“符合资格人士”包括孕妇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付可(南方都市报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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