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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第一
奥运期间不影响其他大型活动
钟喆


  本报北京今日电 (驻京记者 钟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提前20天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或擅自扩大规模,公安机关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9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今天上午10时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个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介绍《条例》的相关内容: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都属大型群众性活动,范围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活动等。

  ■ 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必须在举办之前的20天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7天之内要对场所、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包括实地勘查。

  又讯 记者今天上午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北京奥运会期间,原则上不会取消其他大型活动。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成立了北京奥运的安保协调小组,这个协调小组是中国国家级的奥运安保的协调机构,统一领导2008年的奥运会安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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