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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产“送”妻子 有意逃债务
闵行区法院撤销一起夫妻财产分割约定
杨克元 宋宁华


  本报讯(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宋宁华)顾先生知道朋友张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屋,所以在张开口借钱时倾囊相助39.6万元。然而当顾先生追款时,发现这套房屋已归张先生前妻章女士。顾先生认为对方是在有意逃债,将其告上法院。闵行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撤销张先生与章女士在登记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章女士对张先生应负担的39.6万元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年5月25日,张先生向顾先生借款39.6万元,约定3个月归还。因张到期未还,顾将张告上法庭,希望执行张夫妻名下的一套房屋,此时才发现这套房屋的产权已变更在张妻章女士一人名下。而章女士和张先生已于去年6月10日登记离婚。

  顾先生认为,张先生和章女士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不还,通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顾借款39.6万元,应为其夫妻的共同债务。在张先生和章女士的财产分割约定中,张放弃了大部分的财产应得份额,该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法院对顾先生请求撤销张先生和章女士的财产分割约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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