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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工商总局昨发布指导意见
商家销售即将到期食品须明示

廖爱玲


  本报讯 北京消息:今后,在超市卖场和社区食杂店销售的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必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并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时,特别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提出了要求。

  眼下很多商场超市每天都会有特价食品促销,一些商家往往把即将到期的食品和新鲜食品捆绑在一起销售,市民往往只看价格上的便宜,而忽视了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在食品索证索票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包括食品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并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报告工商机关处理,如实记录食品处理情况。(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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