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苑业主为讨回物业用房耗时4年 上海市房地局已撤销因“失误”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周骏 |
本报8月26日《读者之声》版报道的《物业用房被抵押仅是工作失误?》一事,最近有了进展。本市华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上海市房地局给开发商非法出售的物业用房核发产证,现由于上海市房地局主动撤销了该小区5号楼的房地产权证,业委会随之申请撤诉,并获得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准许。 位于浦东凌兆路88弄的华光苑小区5号楼门卫室在规划中明确为管理用房,属于小区公建配套设施。2003年6月开发商以店铺名义擅自出售,上海市房地局在未认真核实的情况下核发了用途为“店铺”的房地产权证。为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小区业委会多次向市房地局投诉。市房地局等职能部门在给业委会的书面答复中,两次明确5号楼为物业管理用房,五次承认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行政过错,七次表示正在对5号楼的转移登记作更正登记。然而,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更正始终没有履行,以致5号楼被购买者抵押给银行。2007年7月,小区业委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市房地局履行行政职责,撤销5号楼的房地产权证。 在法庭公开审理中,市房地局坚持认为物业管理用房不包括门卫室,而根据适用的1997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门卫室不可以买卖,所以开发商出售门卫室是合法的,因此核发产证也是合法的。同时,被告坚持认为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不过在9月底,上海市房地局主动向5号楼的买受人发出更正登记通知书,以“记载依据不足”为由,撤销了2003年6月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将这套房屋的产权人恢复为开发商。 华光苑小区业主的维权虽然获得了初步的成功,但属于业主共有的门卫室被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并核发了独立产证,依然是个问题。业委会表示,他们将向市房地局提出更正登记申请,将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包括5号楼门卫室在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从开发商名下更正登记到业主大会名下。 本报记者 周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