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也有加班费 |
实解 吴某系某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3年。2001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工厂实行计件工资制。每完成一个标准件发给10元工资,月标准为60件。2004年3月,工厂承揽了一批来料加工业务,为了能够按时交货,厂方在征得工会同意后要求吴某等人加班加点工作,多劳多得。吴某等人同意了厂方的加班要求,并在2004年3月至6月间完成正常定额1.5倍以上的工作量,但厂方却一直按正常计件标准支付吴某的工资。吴某认为其在正常工作期间以外加班超额完成定额,在加班工作期间,厂方应支付加班费。厂方却认为本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资一说,并且提出《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不适于计件工资,拒付吴某提出加班工资的要求。吴某不服厂方的决定,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厂方支付其在加班完成定额工作以外的加班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调查,申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认为厂方提出的实行计件工资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不妥,于是裁决厂方补发吴某的加班工资并赔偿延迟支付工资的补偿金。
新法实解 条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条款释义 劳动定额要有合理性 这是一起关于劳动者完成定额之外加班,用人单位拒付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案。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吴某为加班,理应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得到应得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中再次重申了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定额标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工时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本案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吴某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劳动,并且事先征得了本企业工会的同意,无论从形式上和出发点上看都是要求吴某加班。吴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额完成了任务,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是不适当的。因为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得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分别情况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而且明确指出:“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我国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定额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和具体工种,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只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才是合理的劳动定额。如果为了完成劳动定额,职工不得不加班加点,那么,这种劳动定额显然是过高的不合理定额。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进行并应支付较高的工资报酬。 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和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是法律规定的工资的最低限额,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实行计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法定工时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加班应该支付加班费 加班工资的支付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给付职工,这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问题的关键是加班的认定。所谓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劳动。如果用人单位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那么,在8小时之外应用人单位要求参加劳动,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加班工资。这是在计时工作状态下认定加班的标准;在计件工作状态下该如何认定呢?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标准。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属于加班。本案用人单位规定每位职工应完成的定额,即每月计件60个标准件,完成了60个标准件就应认定为吴某等人完成了工作任务。超额完成定额工作量,按照厂方的规定是多劳多得,但这种多劳多得适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下。本案吴某超额完成定额有的是工时内完成的,应适用用人单位多劳多得的规定,但在法定工时外完成部分,就应认定为加班,加班自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如需延长工作时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邱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博士生、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