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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屋买卖签“阴阳合同”引发法律诉讼
他索讨双倍返还定金为啥遭拒

梁志明 袁玮


  本报讯(通讯员 梁志明 记者袁玮)在房产交易中,房屋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为了各自的利益,约定在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写一个低于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所谓“名义价格”,以达到少交房屋契税的目的。事后,买方认为如此约定前后矛盾,要求以“名义价格”成交,遭对方拒绝。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高鸿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7日,原告高鸿欲购买住房,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被告许莉位于定西路的一套房屋。于是,原、被告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售房定金协议书》,协议约定:高鸿向许莉购买此套房屋,房屋总标的为100万元,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购买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款分三次交付转让方,第一次签订买卖合同时交付30万元,第二次房产交易时交付40万元,余款在交房时支付。购买方向转让方支付定金3万元,转让方收到定金后必须遵守协议规定,中途不得借故终止售房,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因购买方原因不能如期签订售房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该协议补充约定,该房的合同成交价写为85万元。当天,高鸿向许莉支付了定金3万元。

  第二天,高鸿即与中介公司联系,认为《售房定金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前后不一,故该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定金,或以85万元总价成交。

  今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协商,高鸿坚持以85万元总价成交,许莉则要求以100万元总价成交。因双方意见不一,致签约未成。高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高鸿认为许莉的行为已违反定金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故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法庭上,被告许莉认为,双方约定的房屋成交总价应为100万元,高鸿不愿以双方约定的价格成交,构成违约,故高鸿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对房屋转让总价已达成一致意见,可由双方签订的《售房定金协议书》所反映,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作用。后由于高鸿要求以名义价格85万元买受该房屋,遭许莉拒绝,由此导致双方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原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高鸿要求被告许莉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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