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该不该开出这一枪 赵志疆 |
连日来,广州“警察开枪打死违法教授”一案备受外界关注。尹方明之死引起议论的表面上是,警察开枪的对象并非穷凶极恶的歹徒,而是一位学有专长的医务工作者;而焦点实质是关于警察的“开枪权”,《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明确规定,“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有15种情形。对照之下,此次警察枪击尹方明事件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披露了“包裹车牌”、“驾车逃逸”等细节,然而这些细节显然不足以构成警察开枪的必要条件——警察开枪的两个必要前提是,存在暴力袭警的行为,或者已经危及到警察的生命安全。依据目前显示的情况来看,仅仅一起因车牌引起的争执,既不足以当场危及警察生命安全,也不会立刻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显然远远没有上升到必须开枪予以制止的地步。 退一步来说,即使确实面对危急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警察也必须首先“鸣枪示警”,而不是当场击毙。关于这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按照常理,“鸣枪示警”一般不会直接伤及个人,即使因偶然因素发生例外,对人体伤害的程度也会有所降低。然而,从尹方明的中枪部位,以及具体伤势来看,此次开枪更像是直接对准了他的身体,而不是简单的“鸣枪示警”。在有没有必要“鸣枪示警”尚且值得怀疑的前提下,旨在伤人性命的开枪无疑更加不符合相关规定。 此次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界关注,在于警察不仅拥有开枪这样的特权,而且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又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如何把握开枪的“度”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由于外界的普遍持续关注,尹方明事件已经上升为一种公共事件,有必要及时通报进展,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实际上,公众关注此事,不仅仅在于想要确认各方责任归属,同时更想探究“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这样一个现实问题。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开枪权”,这个不难理解,但是如何规范使用枪支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使用不当所应承担的责任,才是公众最关心的。如此,才能在保障警察合法“开枪权”之余,不至于因误用而造成那些本不应发生的生命悲剧。(相关新闻追踪见A12版·中国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