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第A02版:要闻
 第A03版:焦点
 第A04版:综合新闻
 第A05版:科教卫新闻
 第A06版:社会新闻
 第A07版:新都会
 第A08版:目击
 第A09版:广告
 第A10版:民生新闻
 第A11版:早间点击
 第A12版:中国新闻
 第A13版:中国新闻
 第A14版:国际新闻
 第A15版:国际新闻
 第A16版:广告
 第A17版:文娱新闻
 第A18版:文娱新闻
 第A19版:文娱新闻
 第A20版:体育新闻
 第A21版:体育新闻
 第A22版:体育新闻
 第A23版:体育新闻
 第A24版:广告
 第A25版:上海人家
 第A26版:法治视窗
 第A27版:广告
 第A28版:投资理财
 第A29版:股市分析
 第A30版:资讯生活·商务
 第A31版:公众服务
 第A32版:广告
 第B01版:生活之友
 第B02版:生活之友 · 行家点拨
 第B03版:广告
 第B04版:拍卖指南
 第B05版:夜光杯
 第B06版:夜光杯
 第B07版:连载
 第B08版:阅读
 第B09版:好吃周刊
 第B10版:好吃 · 美食物语
 第B11版:好吃 · 优游食林
 第B12版:好吃 · 饕餮四海
 第B13版:广告
 第B14版:上海地产
 第B15版:楼市资讯
 第B16版:广告
 第B17版:上海地产
 第B18版:专题
 第B19版:专题
 第B20版:专题
 第B22版:视觉地产
 第B24版:广告
 第B25版:上海地产
 第B26版:公司资讯
 第B27版:广告
 第B28版:地产对话
 第B29版:广告
 第B30版:研究报告
 第B31版:广告
 第B32版:国内楼市
 第B33版:广告
 第B34版:专题
 第B35版:上海地产
 第B36版:专题
 第B37版:楼市资讯
 第B38版:楼市资讯
 第B39版:广告
 第B40版:广告
  
2007年11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警察该不该开出这一枪

赵志疆


  连日来,广州“警察开枪打死违法教授”一案备受外界关注。尹方明之死引起议论的表面上是,警察开枪的对象并非穷凶极恶的歹徒,而是一位学有专长的医务工作者;而焦点实质是关于警察的“开枪权”,《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明确规定,“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有15种情形。对照之下,此次警察枪击尹方明事件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披露了“包裹车牌”、“驾车逃逸”等细节,然而这些细节显然不足以构成警察开枪的必要条件——警察开枪的两个必要前提是,存在暴力袭警的行为,或者已经危及到警察的生命安全。依据目前显示的情况来看,仅仅一起因车牌引起的争执,既不足以当场危及警察生命安全,也不会立刻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显然远远没有上升到必须开枪予以制止的地步。

  退一步来说,即使确实面对危急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警察也必须首先“鸣枪示警”,而不是当场击毙。关于这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按照常理,“鸣枪示警”一般不会直接伤及个人,即使因偶然因素发生例外,对人体伤害的程度也会有所降低。然而,从尹方明的中枪部位,以及具体伤势来看,此次开枪更像是直接对准了他的身体,而不是简单的“鸣枪示警”。在有没有必要“鸣枪示警”尚且值得怀疑的前提下,旨在伤人性命的开枪无疑更加不符合相关规定。

  此次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界关注,在于警察不仅拥有开枪这样的特权,而且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又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如何把握开枪的“度”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由于外界的普遍持续关注,尹方明事件已经上升为一种公共事件,有必要及时通报进展,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实际上,公众关注此事,不仅仅在于想要确认各方责任归属,同时更想探究“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这样一个现实问题。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开枪权”,这个不难理解,但是如何规范使用枪支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使用不当所应承担的责任,才是公众最关心的。如此,才能在保障警察合法“开枪权”之余,不至于因误用而造成那些本不应发生的生命悲剧。(相关新闻追踪见A12版·中国新闻)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