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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市出台新措施化解“群租”矛盾
允许闲置非居住房屋改为宿舍

姚丽萍


  本报讯(记者 姚丽萍)化解“群租”矛盾,临时改建宿舍,宿舍只能出租给与上海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来沪务工人员。昨天下午,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透露,按照来沪务工人员的区域分布,本市将集中审核一批闲置的非居住房屋,改建为宿舍,更好解决来沪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有效遏制“群租”蔓延。

  新闻发言人焦扬介绍,市政府制订了《关于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闲置非居住房屋改建为宿舍必须遵循3个基本要求——

  1.租住安全第一

  ■ 建筑结构。必须是依法建造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以及钢筋混凝土和砖墙混合结构的多层、高层非居住房屋;

  ■ 消防安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等要求;

  ■ 改建方式。不得加层、搭建、扩建或利用层高设置插层,不得“拆落地”改建或拆除重建,同时应符合规定的改建标准。

  2.规范审核验收手续

  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为宿舍,从申请、审核到验收,《规定》明确了程序。

  ■ 房屋产权人向区(县)经委提出改建申请,由区(县)经委组织安监、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可行性研究意见;

  ■ 房屋产权人根据可行性研究意见,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审批手续;

  ■ 改建完成后,由区(县)经委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对外出租。

  3.谁出租,谁负责

  ■ 依照“谁拥有,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前,出租方必须成立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严格落实管理和消防安全责任;

  租赁对象确定为:

  ■ 与上海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以劳务合同的来沪务工人员;

  ■ 出租后,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机构要督促、配合来沪务工人员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居住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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