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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市加大查处力度,今年共查获71辆“克隆车”,处罚却有难度——
罚款大于车价 车主弃车而去

张欣平、吴润元


  “克隆车”的违法行为,已成为目前本市交通行业的最大隐患。

  今年以来,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公安联手加大对“克隆车”的打击力度,已有71辆“克隆车”落入法网。

  日前,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与公安联合执法,在宝山洋桥道口又查获了一辆克隆出租车。

  这辆车号为沪DV9147的桑车,车牌、服务卡、行驶证等均系假冒,车主杨某交代,他在本市中华路复兴东路接客后,送到浏河,收费100元。据查,这辆车克隆了本市友联出租汽车公司的客车,而同车牌号的正牌车当时正在市区营运。 

  搞怪“克隆车”

  “克隆车”分为两种类型:

  ■ 一类是为了出租营运赚钱,克隆了一些品牌公司如大众、巴士、强生等,车型、颜色、车牌、顶灯、服务卡、计价器、防护网等与正规车一模一样,经如此包装,上路营运,少交数万至十余万元的规费和份钱;还有一些小公司的不法司机,自己克隆自己的车,花一辆车的成本,赚两辆车的钱,也不会有正牌车主来追究。

  ■ 另一类是购了旧的二手车后,套用他人的车牌,从而只需支付燃油费,逃漏了车辆保险、养路费、通行费、税费、营业费等,还省却了目前高企不下的牌照拍卖费,而交通违规的罚单也由他人“买单”。

  “克隆车”不但侵犯了合法车主或企业的利益,还使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利益的诱惑使这种违法行为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成为道路运输业的一大祸害。

  比起传统意义上的黑车司机,混迹在正规车队伍里的“克隆车”危害更大,不但严重影响了出租汽车队伍稳定和文明行业声誉,还使乘客利益和安全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绕道、拒载、宰客、遗失物品等无处投诉;发生交通肇事案,“克隆车”往往一逃了之。

  鉴别“克隆车”

  在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公安的重拳打击下,本市迄今有263辆“克隆车”落人法网。交通执法市区支队被誉为“克隆克星”,在执法中多次识别并擒获“克隆车”,他们总结的几条经验可供市民借鉴:

  ■ 看有没有机(器)打(印)发票;

  ■ 看能不能用交通卡;

  ■ 看车身喷漆均匀度;

  ■ 看年检、税讫标识清晰度。

  交通执法人员还运用高科技手段POSS机检查电子营运证,来识别混在出租车队伍中的“克隆车”;加强道口、路口盘查,还将违法车的车型、车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传到公安车管部门,实施网上比对,此举使不少“克隆车”、盗抢车落网。

  严惩“克隆车”

  为严惩“克隆车”违法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对查处的“克隆车”,每辆处以上限5万元的罚款,但仍不足以震慑违法者。罚款大于车价,车主往往弃车而去,另到旧车市场购车,重操旧业。去年查获的192辆“克隆车”,仅有9辆接受处罚。

  业内人士认为,本市交通、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技监等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资源,加大惩处力度。《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车牌属于国家证件,为此,对“克隆车”除了对车主经济处罚外,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车主的法律责任;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罚的应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取缔地下的黑车交易市场和不法造假、售假窝点,根除“克隆车”这个出租行业的毒瘤。

  本 报 记 者 张欣平      

  特约通讯员 吴润元      

  评论 071115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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