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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障“避难用地”

尹卫国


  北京出台《中心城地震及应急避难场所(室外)规划纲要》,规定紧急避难场所人均面积为一点五至二平方米,长期(固定)避难场所人均用地面积为二至三平方米。而目前东城、西城、宣武、崇文四个老城区人均避难面积尚未达标,今后北京老城区每年要建二十至三十处应急避难场所,可接纳一百五十万至二百万人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难场所,是指居民点附近的公园、绿地、广场等空旷安全地带,一旦突发大的灾害时,群众能及时向这些地方转移。建筑学家提供的数据表明,一幢五十米高的楼房遭遇外力突然坍塌,周围一百米范围内都属于危险区。大城市高楼林立,人口密集,空间窄小,如果缺少这样的避难场所,强地震等灾害所造成的生命损失将是惨重的。明确规定人均应急避难场所的面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理念。

  笔者以为,紧急避难场所应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做到布局合理,保证用地,与城市改造和发展同步实施。而老城区寸土寸金,它的改造又主要由开发商进行。在一些开发商眼中,避难场所不能生“金”,因此尽量少建,以留下更多土地用于房地产和商业开发,这种状况亟待纠正。有必要呼吁,通过法律来保障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用地不被开发商“克扣”。

  地震固然不常有,但地震或其他灾难说不定哪一天会突然发生,所以应急措施决不是可有可无。笔者从相关资料上读到,纽约、巴黎、伦敦、柏林等国际大都市非常重视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包括最繁华的商业区都有避难设施,一块块林地、草地星罗棋布于这些城市的各个角落,平时成为人们休憩的地方,遇到危急情况则成了保护生命安全的“绿岛”,这很值得我们借鉴。城市首先是人居的地方,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理应成为城市管理者的第一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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