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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知的手术

禾末


  张阿姨去医院开痔疮。手术前,主刀医生找到了王老伯,拿出一张手术同意书要他签字。王老伯想痔疮手术是个小手术,没什么问题,就签了字。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王老伯在手术室外等了快两个小时了,一个痔疮手术需要那么久吗?正当王老伯心生疑虑时,张阿姨的手术结束了。听医生说手术很顺利,王老伯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可是,出院后张阿姨一直感觉排便困难,经多方就医,仍不见好转。于是王老伯翻阅了当时的就医病历,这才发现,医院不仅施行了痔疮手术,而且对张阿姨的肠道也开了一刀!他们立即到医院讨说法,医院这才告诉他们,住院检查时医生发现了张阿姨的肠道也存在问题,和痔疮手术一起把肠道问题解决是很好的选择。专业问题两个老人不懂,他们气愤的是医院竟然如此擅做主张。面对质问,医院则拿出了有王老伯签字的手术同意书,上面明确写了两个手术。

  但医生确实从未提过张阿姨的肠道问题啊,手术前也没说清楚。两位老人一下愣住了。

  【律师观点】

  上海潘国新律师事务所 孙欢成 律师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可见,告知义务是医方的法定义务,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合法权利。根据司法实践,医方履行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病情告知、治疗告知、风险告知、费用告知。

  本案中,医方只是简单地让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并没有就手术的相关情况详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所以,不能认定医方已全面履行了告知义务。医方的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侵害了患者的选择权和自决权,已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像本案这样的纠纷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医院应加强自身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切实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尊重患者的医疗选择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主动积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患者,应认真对待医院的告知,尤其是签署相关医疗同意书,有疑问要积极询问医生,维护自己的知情同意权。尊重医生,遵守医院制度,谨慎使用医疗选择权,积极配合治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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