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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市首例“短信实名”注册引发合同纠纷案
法院驳回注册人全额退款要求

吴艳燕 宋宁华


  倪先生委托一家代理公司注册5个短信实名,由于其中一个未能注册成功,使得双方在注册费用结算问题上产生分歧并对簿公堂。

  近日,市二中院对这起本市首例因注册“短信实名”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注册人倪先生要求代理公司全额退款的请求。

  5项注册一个不成功

  2006年8月31日,倪先生与上海迎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短信实名服务合同》,约定由迎众公司为倪先生提供包括罗孚汽车、福特汽车、美洲豹、法拉利、第1财经在内的5项短信实名注册服务,注册年限10年,注册费共计3.5万元。

  合同签订后,迎众公司为倪先生向北京锋众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但“福特汽车”未能注册成功。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曾约定“如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倪先生为此向迎众公司提出全额退款要求。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倪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全额退款理由不足

  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先生和迎众公司之间的注册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在合同约定注册的5项短信实名中,仅“福特汽车”一项未能被注册,迎众公司应当向倪先生退还该项注册费5000元。倪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5个短信实名有独自的注册费,其中一个未注册成功并不影响其他短信实名的功效,倪先生上诉认为5个短信实名不可分割的理由不能成立。

  合同虽约定“如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但双方对此约定的理解有分歧,根据5个短信实名有各自的注册费、可以分开的情况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款应理解为未注册成功的,退还未注册的短信实名的全额费用,而非合同约定的所有短信实名的费用,因此倪先生以迎众公司未注册成功其中一个短信实名为由要求退还合同全部金额,法院难以支持。所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吴艳燕 本报记者 宋宁华

  【相关链接】

  “短信实名”是一套能解析短信内容中已注册的关键词,并能够连接号码和WAP网址的系统和方法,实名可以是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公司品牌等人们易于记忆的自然语言,并可以注册成为WAP中文域名,为手机用户使用无线互联网中文上网提供方便。

  对企业来说,拥有“短信实名”,可以便捷地实现信息发布、客户服务、即时通讯、短信群发等功能。由于“短信实名”注册后具有排他性,所以许多注册者可以通过抢注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品牌并出售获取利益。目前对“短信实名”业务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也未纳入工商、通信等管理部门的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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