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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务总局对个税申报表修改作出澄清
股票转让所得 个人房屋转让所得 两个申报事项被误读

王宇 李延霞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专电 (记者 王宇 李延霞)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与以前的申报表相比,修订后的表格只是在形式上作了改动,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不会影响明年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在财产转让所得一项中,列出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个申报事项,这一信息一度被个别媒体所误读。

  该人士表示,修订前的申报表中就已经包括以上两项内容,只是没有单独列出。此次单独列出意在增加对个人收入情况的了解,以便对申报资料进行更好完善,并不具有实质意义。

  据介绍,此前国税总局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笼统地列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申报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谓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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