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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心理咨询收费应明示
上海制订全国首部 “行规”
王蔚


  本报讯(记者 王蔚)上海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今天上午公布了全国首部心理咨询行业行约试行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以“行规”的形式规范各项操作行为。

  目前本市已累计培训心理咨询师近9000人,其中一部分人活跃在全市的社会心理咨询机构或医疗、教育、司法等部门所属的心理咨询机构中,为各类人群提供专业服务。

  按新制订的行业行约试行稿的规定,不具备从业资格中,或每年从事心理咨询实践活动或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分别不满20小时的人员,不得从事收费的心理咨询。心理咨询人员的收费标准应当明示,以保证来访者的合法利益。经明示的收费标准,心理咨询机构与心理咨询人员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动。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动收费标准,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明示。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与来访者签订咨询合约,以明确保密、收费、中止咨询等相关责任界限。

  如果来访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直接向提供服务的心理咨询机构或心理咨询人员提出协商和解,若不能达成协商和解,可拨打上海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秘书处设立的投诉电话5888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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