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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李先生看着两张发票心生疑惑
安装燃气搭售灭火器?

孙云


  本报讯 (记者 孙云)昨天,读者李先生来电投诉,申请安装燃气时被搭售了一只灭火器,价钱虽不贵,但道理上说不通。

  几天前,李先生前往抚顺路上的市北燃气公司杨浦办事处,为新房申请安装燃气。窗口工作人员称,需收取人工材料费160元。李先生没带零钱,便递上2张100元面值的钞票。对方收钱后,找了2元钱,给了他一只高约二三十厘米的灭火器和两张发票,一张是160元人工材料费的发票,另一张则是38元的灭火器发票,落款为上海胜发综合经营部。李先生当时没有多想,接过这些东西就回家了,事后却从朋友处听说,灭火器不应强制购买,遂觉得工作人员打闷包搭售的行为不妥,其中是否存在什么“花头”?

  昨天,记者询问上海燃气热线获悉,灭火器确实不强制购买,只能推荐使用。当时接待李先生的办事处工作人员则称,窗口人员应该事先征求用户意见,为李先生办理业务时可能一时疏忽忘了询问,存在失误;不过,胜发是灭火器生产厂家,所开具的发票并无“花头”,如果李先生不需要灭火器,可以办理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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