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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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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合作建房政策

  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于2006年8月18日联合下发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其中特别规定了两点:

  一是制止党政机关集资建房。通知要求,从即日起,我国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

  二是集资建房禁售非供应对象。

  集资合作建房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个人拿地”

  各地政策一览

  宁波:个人“拿地”,政策上一直都是允许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个人、法人公平竞争,境内外人士一视同仁。

  金华:允许个人拿地建房,但受让土地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温州:允许个人拿地建房,只有在集资建房代表、银行、开发商、地块所在村委会4方到齐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支配权。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表示,个人拿地不符合相关政策,个人集资建房应立即停止,已形成的建房存款应返还出资人。

  深圳:个人集资买断债务楼,房产“属性”不属于商品房,每套房子皆没有独立的房产证,只有使用权,不能在市场上交易。

  重庆:国土局称,在重庆,目前法律并未禁止以个人名义在公开市场上拿地。只要程序合法,任何人拿地都可以。但认为理论可行,实际上不可行因素很多。

  北京:北京对于个人拿地从来都没有限制,完全是按照国务院55号文件来执行的,境内外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都可以依法参加土地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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