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第A02版:综合新闻
 第A03版:科教卫新闻
 第A04版:社会新闻
 第A05版:法治视窗
 第A06版:广告
 第A07版:文娱新闻
 第A08版:文娱新闻
 第A09版:上海人家
 第A10版:体育新闻
 第A11版:体育新闻
 第A12版:医药资讯·广告
 第A13版:中国新闻
 第A14版:中国新闻
 第A15版:国际新闻
 第A16版:国际新闻
 第B01版:证券周刊
 第B02版:证券 ·大势分析
 第B03版:证券 · 投资基金
 第B04版:证券 · 股海淘金
 第B05版:广告
 第B06版:证券 · 服务指南
 第B07版:夜光杯
 第B08版:夜光杯
 第B09版:连 载
 第B10版:阅 读
 第B11版:新智
 第B12版:上海家装服务名牌专刊
 第B13版:国家艺术杂志 · 纸上展厅
 第B14版:国家艺术杂志 · 典藏鉴赏
 第B15版:国家艺术杂志 · 创意设计
 第B16版:国家艺术杂志
    
2007年11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办学校老师维权不适用《劳动法》
法律界人士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保障聘用教师合法权益
袁玮 、潘文婕


  本报讯 (记者 袁玮  通讯员 潘文婕)因女教师未服从所在民办学校的工作安排,学校以此为由扣发她1400元的工资,女教师不服起诉至徐汇区法院,可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该女教师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徐女士应聘到徐汇区一家民办幼儿园担任园长助理一职,协助园长开展日常事务,并与该园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税后工资4000元。今年合同期满前,园方向徐女士表示合约期满后不再续签,并要求徐女士到另一家与该园同名的民办幼儿园工作至合同期满。徐女士认为自己是与所在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也在该园,她拒绝了园方的安排。

  嗣后,该幼儿园为徐女士办理了相关退工手续。这时,徐女士才发现不仅今年8月份工资少发了1400元,而且连退工单上的工作时间也有出入。徐女士当即向园方提出异议,可园方却认为徐女士未服从园方安排,所以要扣除一部分工资。徐女士对此愤懑不已,觉得园方以此为由克扣工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7月,徐女士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园方支付8月份工资差额1400元及25%赔偿金。

  法院受理后认为,徐女士和幼儿园的工资纠纷应当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徐女士的起诉。

  【法官提醒】         

  近年来,有关民办学校的劳资纠纷愈来愈多。根据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民办学校大部分受聘教师与学校签订的都是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因此双方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手持协议或合同的教师不能依照《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样,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也无法对教师加以保障。因此有关法律界人士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民办学校与聘用教师间的劳动关系,保障聘用教师的合法权益。

  评论 07112410501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