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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丈夫拒签手术导致产妇胎儿双亡
法律顾问认为:医院已尽到告知义务采取急救措施没有责任

▲ 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
  ▲ 李丽云生前照片   

  11月21日,湖南籍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为妻子做剖腹产手术,导致妻儿双亡,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专家认为,该事件之所以成为焦点,在于其背后暴露出的法律问题:生命权救济机制的反思。

  副院长

  从医20多年没见过这种事情

  事情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医院西区医院。医院副院长赵立强亲历了整起事件:“21日下午4时左右,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到我们这里。到医院来时,孕妇的情况已经非常危险,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手术。孕妇身无分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丈夫却拒绝手术通知单上签字。”

  虽然在场的医生和护士反复对这位名叫肖志军男子讲述孕妇的状况和必须手术的理由,但他始终不肯签署手术通知单。该男子自言自语道:“她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了一会儿,他开始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最后,他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产手术,后果自负。”

  医院紧急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认定其精神毫无异常。

  医院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另一方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有急救药物和措施。晚7时20分,医生宣布这位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我从事医疗工作已经20多年,还从来没有见过这种事情。”赵副院长感慨地说。

  法律顾问

  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对于这是否属于见死不救的质疑,西区医院的法律顾问胡文中认为:“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胡文中表示,院方反复向肖志军介绍孕妇的病情和必须手术的理由、不采取手术的后果,完全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在没有办法进行手术的时候,采取了所有能采取的急救药物和措施,造成的严重后果“完全是因为肖志军拒签手术通知单所致”。

  法学专家

  对生命权救济措施机制需反思

  按照我国现行的医疗法规,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必须征得病人或者其家属、特定关系人等的签字,这是对病人就医权的一个保护。但也有法学专家指出,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一个人的生命权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这位法学专家指出,比如可以采取一些对医院实行免责的措施,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实行手术而不需要承担责任,把医院从现行的规定中解放出来,“毕竟救人始终是第一位的”。

  检察日报 北京晨报 

  广州日报 供稿

  当年救下轻生女 如今断送妻与儿

  死者李丽云原是长沙电影学院的女大学生。据肖志军介绍,2004年他路过湖南郴州的一座大桥时,看到一个女孩站在桥上要寻死,肖志军说,“我就走过去问那个女孩为什么寻死,她告诉我,她父亲要赶她走,她不敢回家,只能寻死。”肖志军当时伸手抓住了李丽云,并对她说,“小姑娘,生命是最宝贵的,你有什么困难,大哥帮你。”说着,他掏出兜里的几百块钱给了李丽云。

  “给她钱后,我准备走,但她一直跟着我,说如果这几百元钱花光了,还是一样得寻死。”肖志军说,“如果你实在没地方去,你就跟着我吧。”据肖志军透露,他们还没有领结婚证。

  北京卫生局介入产妇死亡事件调查

  北京市卫生局昨天表示,已接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报告,基本事实已经很清楚,医院当时的处理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责任。市卫生局透露,近期将对此事全过程作进一步的调查与核实。

  昨天中午,死者李丽云的母亲已从广西赶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老人看到这个让女儿送命的男人,扑上去就用手中的矿泉水瓶狠砸肖志军的头。

  李丽云的母亲表示,自己从未见过这个女婿,甚至在女儿出事前都不知道他们已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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