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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宝马车冷不丁深陷路面积水
事发路段管理方被判赔偿14万元
严剑漪 鲁雁南


  本报讯(通讯员 严剑漪 记者 鲁雁南)“车子进水抛锚,路面积水有车门一半高,前车灯都几乎淹没了!”宝马车深陷积水“难以自拔”,令上海永国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国公司)负责人心疼不已。浦东法庭日前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永国公司车辆发动机修理费损失14万元,另一被告浦东公路管理署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陷积水熄了火

  今年2月16日早上6时半,永国公司驾驶员在雨中开着宝马车,由西往东行驶到五洲大道至高东镇方向某路段时,突然深陷路面积水,“浑身湿透”而熄火。交警和车辆销售商赶到事发现场,将宝马车牵引至修理厂维修。

  负责检测维修的汽车销售商回忆:“当时宝马车因为进水导致发动机及其他零部件损坏,我们询问车主,发动机是要维修还是更换,最后车主选择更换发动机,并支付了18万元更换费用和其他零部件维修费6万余元。”

  18万元谁来买单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核赔18万元的发动机损失费,永国公司只得将浦东工程公司和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告上法庭。永国公司认为,事发路段积水成患,导致车辆经过时熄火,两被告作为道路养护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不尽义务和职责,应共同承担赔偿其18万元损失费的责任。

  浦东公路管理署提出,该路段是今年8月才移交给他们管理的,原告发生事故在此之前,故管理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浦东工程公司则辩称,原告的宝马车发生事故损坏,是由于灾害性天气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发动机损失,也可看出当天驾驶员存在驾驶不当的行为。

  否定“不可抗力”一说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原告车辆发动机损失的原因,并非“驾驶不当”,而是该宝马车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法院认为,事发时,浦东工程公司虽然已派两名工人到现场用水泵抽排水,但实际上仍未有效解决积水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已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以提醒行人或来往车辆注意,或暂时限制、禁止行人车辆通行。作为事发路段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和过错,对于原告车辆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浦东公路管理署对移交前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浦东工程公司提出的“不可抗力”一说,气象资料显示:事发时前后12小时浦东地区的降雨量为26毫米,属大雨到暴雨天气,并未达到灾害性天气标准,故法院不予采纳。而原告驾驶员事发时未采取停车或绕行等相应措施,仍将车辆开进路面积水较深区域,对发动机涉水损坏也承担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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