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子需缴土地使用税 每年每平方米最高税额为30元 王欣 |
本报讯 (记者 王欣)出租商品房,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地税局昨天公布了上海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细则。商品房出租时需按一至六级纳税等级征税,每年每平方米最高税额为30元,相关纳税人需在2007年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 同时,个人居住用房屋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有所提高,本市一至六级纳税等级对应的年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20元、12元、6元、3元和1.5元。例如,南京东路(四川中路至西藏中路段)、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段)、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段)沿线两侧属于一级区域,对应的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0元;崇明县全部区域属于六级区域,对应的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5元。 市地税局表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免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上述区域内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个人居住用房屋及院落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如果将手中的商品房出租,就必须以实际土地占用面积乘以所在区域税额标准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市民出租一套商品房需缴纳的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租金5%征收的综合征收税,以及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票,按租金千分之一征收。 根据市地税局昨日发布的征收通告,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单位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可按四个季度平均缴纳,应分别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对年度应纳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也可按上、下半年平均缴纳,分别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符合自有住房出租情况的市民,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或者到区税务局设在各街道的个人房屋出租税收代征点申报缴纳。 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政策规定,市民可登录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或拨打12366上海财税咨询服务热线咨询。 评论 071130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