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建“炮楼”昨被拆除 有关部门首次按物权法追究承租户赔偿法律责任 申君 江跃中 |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申君)家住海宁路某弄20号的一名承租户,将租赁公房拆除后重新翻造,竟建起了一幢4层的“炮楼”。昨天,他的违法行为被制止,违法翻造的建筑被拆除。有关部门还将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将是上海首例按照物权法追究承租公房户违法行为赔偿法律责任的案件。 记者在现场看到,这幢矗立在周围平房中的4层“炮楼”正被拆除。据了解,20号原先是一间11平方米的平房,产权属改制后的北方集团。承租者陈某已在此居住20多年。最近陈某以房屋陈旧、家里人口增多、孩子长大等理由,在没得到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此租赁房拆除,并扩大占地面积2.1平方米,超层重新建造。 为此,规划部门对其发出限期拆除、恢复原样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自行纠正,城管执法、房地资源、规划部门随即组织执法力量强制拆除。 区拆违办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一起破坏公有房屋,擅自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据悉,北方集团将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赔偿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