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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阴阳合同

杨斯空


  张女士欲出售市区一套自有产权的简单装修房,与下家李先生约定按照市场价以人民币100万元成交,并签订了购房协议,其中房屋款为85万元,15万元为装修补偿费。然而,张女士为了能少交点税,又与李先生签了另外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人民币85万元,并以此价款在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登记当天,李先生向张女士支付了定金15万元,并口头约定余款将于双方办理房产过户之日交付。

  待到履行完过户手续,张女士问李先生索要余款人民币85万元时,李先生却不干了!李先生认为应以双方在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退一万步说,即使前一份合同有效,15万元的装修费也太高,应对装修进行评估后确定价格。

  在房屋已履行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张女士该怎么办?

  【专家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傅鼎生

  我国古代先哲认为,“阴阳”系存在于宇宙一切事物中的两大对立。“阴阳”,用于合同,则形式与内容背离。两份合同中的一份具有虚假性,另一份为真意表示。

  依据民法通则,阴阳合同中的伪装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被伪装的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合同无效,被伪装的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本案所涉阴阳合同如被证明,提交交易中心的那份合同既是伪装的合同,又是用以掩盖违法目的的、规避法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另一份售价为100万元的合同是被伪装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张女士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规避法律的合同无效,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该交的税还是要交,还要认清,规避法律往往得不偿失,即使躲过法律的制裁,也难逃避缔约相对人的暗算,本案假戏真做便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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