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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2万元现金飞机上不翼而飞
律师提醒:航空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乘飞机也要防“飞贼”
金志刚


  不少旅客认为飞机上很安全,不大可能发生盗窃事件,但读者刘先生偏偏遇上了“飞贼”,他的2万元现金不翼而飞,而令他更为恼火的是“航空公司的不作为”。律师提醒旅客:飞机上自带行李发生失窃事件,与公交车上失窃无异,航空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飞行中丢失2万现金

  旅客刘先生11月20日搭乘山东航空SC4665航班,从青岛飞往上海。傍晚5时23分许,飞机在虹桥机场降落,刘先生准备取行李下飞机时发现,自己的行李——一个黑色公文包拉链的位置与上飞机前不一样,忙打开一看,发现携带的2万元现金已不翼而飞。

  “当时我的座位是20C,但这一排的行李箱满了,我就把包放进了21C上面的行李箱,我在一个多小时的旅途中始终在看报纸,也许小偷就是趁行李不在我的视野范围内下手的。”刘先生立即把失窃的事向乘务员作了反应,“当时旅客刚开始下飞机,如果这时乘务员或机长要求旅客们留一下,请警察来了再下飞机,也许能查出那个小偷,但乘务员‘无动于衷’,等到我自己拨打110,警察赶到后,客舱里旅客已所剩无几。”

  律师称航空公司免责

  刘先生觉得要想找到小偷希望渺茫,但他对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耿耿于怀,并联系了律师,打算将山东航空告上法庭。

  山东航空公司有关人员对刘先生的失窃表示遗憾,同时声明旅客自带行李不同于托运,在飞行过程中自带行李发生失窃,航空公司没有责任。

  上海新华律师事务所连晏杰律师认为,虽然1996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但这主要是针对恐怖袭击、飞行事故等情况,并不适用刘先生遇到的失窃事件。“通俗地讲,飞机上失窃就跟公交车上失窃一样,航空公司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限制旅客下飞机,来配合失主寻找失物。”连律师说。

  乘机请留意财物安全

  据有关部门介绍,2001年以前,飞机上很少出现失窃案件,但近年来飞机上旅客自带行李失窃案件呈上升势头。这其中,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见财起意,顺手牵羊;另一种是“职业小偷”在航空淡季购买低价票,搭乘中短途航班,伺机在航班上偷窃。

  多数旅客认为飞机上很安全,不大可能发生盗窃案件,所以上了飞机就看报纸或睡觉,而正是旅客的防范意识薄弱给作案人以可乘之机。而且旅客在飞行途中或航班到达下机前就发现被盗的情况较少,往往等到了家中或宾馆才发现钱物被盗,已经错过了获取物证和证人证言的最佳时机。

  公安部门提醒旅客,尽量不要把大量现金放在行李舱的行李内,而且行李应放在视线范围内,要经常留意,是不是有人打开行李架,翻动你的包。下飞机前最好打开箱包查找一下,看看贵重财物是否仍在。一旦发现情况异常,应立刻报案。

  本报记者 金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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