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患乳腺癌 乳房被切除 医院被判赔偿20.6万元 李鸿光 |
6年前,医生告诉彭林(化名)患癌症,她不得以开刀切除一侧乳房。6年后,她获悉当初被医院误诊,自己并没有患乳腺癌。被这个消息打蒙的彭林,把上海某三甲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2万元。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医院赔偿彭林各类损失费用共计20.6万余元。 事发 癌症切除乳房 2000年7月26日,40岁的彭林发现自己左乳头湿疹,前往医院就诊。医院检查后认为她患乳腺癌,将其左侧乳房切除。 2006年6月,彭林到医院求诊,却被告知以前的诊断有误。彭林气愤至极,同年9月5日,把该医院告上法庭。 从2000年8月到2007年1月,为配合治疗,她一直在家中病休,领取病假工资,共计损失误工费和平均奖近7万元。同时,她还服用大量中药治疗,倾尽积蓄购买保健品、辅助药品,于是提出52万元经济赔偿。 鉴定 构成医疗事故 法庭上,医院辩称,案件纠纷引发的原因在于,医院的一名医生因未被返聘,对医院产生不满,私自将病理切片给了彭林,而切片原本应由医院保管。医院认为,临床医生根据当时完整病理报告及切片,对彭林作出患有癌症的诊断,是符合治疗常规的。现彭林对诊疗过程发生争议,可由医疗鉴定部门判断过失。 审理中,经医院方申请,法院委托某医学会对医院当初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断规范、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差错等内容作司法鉴定。 2007年1月29日,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定彭林左乳头有类似“派杰氏病”(乳腺癌的一种)的临床表现。但医院方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现根据所提供不完整的病理切片资料,不能作出“派杰氏病”病理诊断,院方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由此推定,该医患争议构成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 医院承担主责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住院病人的病历资料应由医院方保管,因院方未按规定书写病理报告及妥善报告病理资料,导致鉴定部门无法认定彭林是否患有“派杰氏病”的病理诊断,举证不力的责任在于医院方。鉴定部门推定构成三级丁级医疗事故。 考虑到彭林有原发病等因素,认定由医院方承担彭林切乳损失主要责任,确定为70%较符合客观实际。鉴于彭林在手术后服用抗癌药物,进行一些辅助治疗增强免疫力,一侧乳房被切除后需有人护理和营养配合,彭林的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确认彭林各类损失费约为29.44万余元,于是判决由医院方赔偿彭林经济损失计20.6149万元。 本报记者 宋宁华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