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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市发布新《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月今启动
邵宁


  本报讯(记者 邵宁)《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今天,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和市企业联合会共同主办的“两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启动仪式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了本市新的《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对劳动者和企业关心的许多问题作出了回答。

  今年1月,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推出了《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文本,深受企业和劳动者的欢迎,至今已印发了6万多份。市劳动保障局最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听取多方专家的意见,对原《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文本作了全面修订。

  初一看,《解读》如同一份“模拟劳动合同”,它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编写了合同文本中的若干常用条款。但《解读》还标注了“使用提示”和“法规示要”。“使用提示”是对某条款的具体应用方式进行提示,方便合同当事人规范使用。“法规示要”则将特定条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的内容告知当事人,帮助他们深入理解条款的涵义。

  又讯 (记者 邵宁)“两法宣传月”活动期间,本市将举办多种“两法”知识培训讲座。各区县还将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两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免费发放宣传资料。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还将邀请有关专家,通过在线交流方式,解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解读》的主要内容  

  

  这份《解读》共分合同的类型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经济补偿,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违反合同的责任,其他等14个部分,共37条。

  其中规范的一些主要问题包括:

  ■ 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不规范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违反规定不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解读》在“法规示要”中标注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使企业和职工明白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链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关于企业通过滥设试用期侵害职工权益问题

  《解读》在“使用提示”中明确: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约定试用期。同时在“法规示要”中标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链接: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关于企业执行的工时制度

  《解读》在“使用提示”中标注:我国现行的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及其主要内容,供当事人选择。在“法规示要”中还标注了《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 关于工资的支付问题

  《解读》在条款中要求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工资的计发形式和支付时间。在“使用提示”中并对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问题进行一定限制。在“法规示要”中标注《劳动法》有关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等规定及相关的最低工资规定。

  ■ 提示双方可协商内容

  《解读》提示企业和职工可以约定以下一些内容,如服务期;竞业限制等。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把握劳动法律原则精神的基础上自行协商签订更符合企业实际需要、体现企业特色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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