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精神病期间辞职无效 星级饭店被判恢复劳动关系,支付相关费用1.3万余元 宋宁华 李鸿光 |
原为本市一家星级饭店员工的俞玮(化名),在精神病患病期间递交了辞职书,被单位批准。事后,俞玮反悔,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获得支持。但单位不愿意接受这一结果,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且不愿支付相关费用。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星级饭店恢复与俞玮的劳动关系,支付俞玮被扣除的违约金、病假工资、住院医药费报销款共计1.3万余元。 辞职反悔 2004年6月,20岁的俞玮进入这家星级饭店工作,每月工资1470元,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2006年8月15日,俞玮提出辞职,饭店为他办理退工手续,并以俞玮未提前30天通知饭店为由,扣掉一个月工资1470元。 2006年11月13日,俞玮因患精神疾病到上海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11月24日,中心出具诊疗意见书,诊疗意见为“患精神分裂症,精神病史半年”。同年12月28日,俞玮出院回家。2007年1月4日,俞玮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名义申请恢复俞玮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仲裁,获得支持。 法律援助 2007年5月14日,饭店起诉称,在2006年8月俞玮连续旷工3天,并于第4天“以寻求新的发展为由”提出辞职。饭店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因俞玮辞职而解除,仲裁委未经法定程序就认定俞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依据,特别是俞玮超过了申诉时效,遂要求判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恢复,饭店不支付各类经济补偿金,不报销俞玮的住院医药费。 俞玮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华东政法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徐明朗和张婷婷以法律工作者身份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其辩称,俞玮辞职时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是在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情况下提出辞职,应属无效。确切知道俞玮患有精神疾病,是在2006年11月24日医院出具的诊疗书上,并于次年1月4日就提起申诉未超过期限,请求法院维持劳动仲裁委的裁决。 司法鉴定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俞玮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作鉴定。鉴定中心于2007年9月17日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俞玮患有精神分裂症,现仍存在精神病症状。俞玮于2006年8月15日辞职时,应无民事行为能力,目前也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饭店败诉。 本 报 记 者 宋宁华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