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建立“藏富于民”机制 尹卫国 |
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高度关注普通百姓的财富增长。在中国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一千美元,开始步入低水平小康社会时,强调公民“财产性收入”是很必要的。 “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普通公民的富裕程度滞后于国家富裕。我国现行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部分组成,财产性收入仅占约百分之二,实在微乎其微。国家富,老百姓不富,不是和谐社会之要义;少数人暴富,多数人不富,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笔者以为,保障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需要建立有效的“藏富于民”机制:一是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要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同步增加,坚决纠正少数企业只涨效益不涨工资,或只涨经营者工资不涨劳动者工资的错误做法。二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机制。眼下我国低收入者占绝大多数,贫富差距大,切实保障普通群众的财富增长,需要培育和扶持大多数人成为中等收入者,尤其要加大对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的支持力度,使他们脱贫致富。三是提高公共保障覆盖面和力度的机制。目前广大普通居民有钱舍不得花源于心存后顾之忧,看病、养老、买房、孩子读书,样样得花钱,这反映了公共财政保障面的狭窄和不足,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尽快使社会基本保障覆盖到城乡每一个公民,从而释放高储蓄,扩大内需消费。四是就业保障机制,尤其要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人人有工作、个个有收入,百姓财富增长才会变成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