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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双休日不属急诊为由——
医院拒绝剖宫产致男婴死亡

李鸿光 宋宁华


  在北京打工的肖志军,因不肯在产妇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难产的妻子死亡,这一尸两命的悲剧震惊全国。日前,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新生婴儿死亡事件,判决由医院赔偿死亡婴儿父母丁燕(化名)夫妇医疗费、丧葬费、尸检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6127.25元。

  得子丧子由喜转悲

  今年1月20日,经多年不孕症治疗,33岁怀孕的丁燕因下腹痛2小时,入住上海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待产。医生诊断:怀孕40周零3天。诊疗计划:完善各项辅助检查,加强母儿监护,可阴道试产。

  1月22日下午1时51分,丁燕自然分娩一男婴,医生给予患儿气管插管加压用氧后,转送儿科病房继续抢救治疗。但男婴出生32小时后,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

  要求手术屡遭拒绝

  丁燕夫妇认为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于2007年2月13日起诉到法院,诉称自怀孕后始终在医院例行检查,产前检查报告均无任何异常。今年1月20日凌晨,怀孕足月出现临产现象,被送到医院待产。家属考虑到产妇高龄且临产症状不稳定,于是在21日下午向医生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但遭到拒绝。

  22日凌晨4时许,丁燕生产仍然困难,家属又向当班护士再次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但医护人员均未理睬。在产程中胎儿有缺氧表现,而且逐渐加重,胎儿出生后即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最终死亡。

  为此,丁燕夫妇认为医护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无视患者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对患者生命健康极端漠视,提出医疗费、婴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余万元的赔偿。

  鉴定确认医疗事故

  法庭上,医院对丁燕入住医院事实无异议,但声称双休日如果孕妇不是急诊或不是必须行剖宫产手术的,医院不允许行剖宫产手术。丁燕入院后未呈现剖宫产手术指征,诊疗过程是符合常规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院向丁燕夫妇释明,丁燕与医院的纠纷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丁燕夫妇表示认同,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丁燕的损失。

  根据医院方的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司法鉴定。医学会出具鉴定书:孕妇33岁,经不孕症治疗后怀孕,胎儿珍贵,孕妇临产后胎心一度减慢,未引起医护人员重视;尸检病理报告,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伴出血。从整个产程情况看,该病例新生儿死亡,与产程中胎儿窘迫、未采取缩短产程措施有因果关系,婴儿与医院的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根据鉴定指认医院过错责任程度,法院判决由医院赔偿丁燕夫妇医疗费、丧葬费和尸检费1.4万余元,另外赔偿丁燕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6.2万元。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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