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昨天下午,静安区法院对在恒隆广场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叶婷(本报曾于11月28日作报道)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叶婷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院认为,叶婷窃取他人财物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叶婷主动交代了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并赔偿了被害单位大部分经济损失。且叶婷患有轻度精神障碍疾病,可依法减轻刑事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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