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母亲无权处置儿子财产且协议要件不够完备 袁玮 梁志明 |
对年迈的姑姑及患病的表哥照顾多年,在他们相继过世后,凭借姑姑留下的“遗嘱”,要求继承表哥名下的房产。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朱维林的诉讼请求。 叫来侄子照顾 1965年2月,当时还是中年的赵老太在离异多年后,带着儿子刘青静与同样是离异后再婚的高先生结婚,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高先生有两个女儿,双方没有再生育子女。原告朱维林系赵老太的侄子,与赵老太的儿子刘青静系表兄弟关系。高先生于1994年6月死亡。赵老太身患多种慢性病,刘青静则患有癫痫病,时常会发作,母子俩相依为命。 2004年7月,已年逾八旬的赵老太将远在江苏的侄子朱维林叫到上海来照顾自己及儿子。 出具“遗嘱”一份 同年10月,为了给侄子有个说法,由朱维林执笔,赵老太口述,出具“遗嘱”一份,其中写明:“我叫赵老太,有50多岁的儿子刘青静,身患40多年的癫痫病,需要人照顾。我本人已有80多岁,身患多年毛病,也需要照顾。经我和儿子多次商量,由我娘家侄子朱维林照顾我一辈子以后,还要照顾患癫痫病的儿子一辈子。这套39多平方米的住房由我娘家小侄儿、我儿子的表弟朱维林继承。特留遗言。因我不识字,有三枚手印为证。”朱维林的妻子随后写明:“假如以后照顾阿哥不好就无效。” “遗嘱”尾部附赵老太手印三枚,并由刘青静本人签名。 法庭争夺房产 2005年7月,赵老太因病去世,刘青静也于今年5月死亡。原告认为赵老太和刘青静签署的“遗嘱”性质为遗赠扶养协议,据此要求继承两位亡者留下的房产。可赵老太再婚时,丈夫带来的两个继女不答应。朱维林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赵老太的两个继女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坐落于新华地区的房屋产权。 原告朱维林认为,姑姑及表兄刘青静签署的“遗嘱”约定由原告照顾刘青静及其母亲赵老太,他俩所居住的房屋应由其继承。该“遗嘱”性质实为原告与刘青静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原告已经按照协议对赵老太、刘青静扶养。现两人相继死亡,房屋产权应由原告所有。 协议要件不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份“遗嘱”实为原告与刘青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但是,从该“遗嘱”的内容来看,是以赵老太的名义所做的意思表示,而两人所居住的房屋产权系刘青静所有,现并无证据证明刘青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赵老太无权代替刘青静处分上述房屋。此外,原告未与刘青静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仅凭“遗嘱”系原告所写就认定原告为刘青静的扶养人,显然依据不足。综上,该份“遗嘱”作为遗赠扶养协议成立的形式要件尚不够完备。据此,法院驳回了朱维林要求继承房屋的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梁志明 本报记者 袁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