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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论语】
带薪年休假制度当然包括农民工

胡景北


  近日,国务院原则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这个条例(草案)在法定休假日之外,为职工提供了根据个人与企事业单位具体情况而灵活确定休假日的可能性,是我国职工休假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有读者投书媒体询问:该条例(草案)是否适用农民工?我认为它当然适用于农民工。条例(草案)把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享受者限定为职工。谁是职工呢?职工就是在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报酬的职员和工人。因此,按照条例(草案),无论农民、市民或者其他身份的人(例如外国人),只要和企事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这些单位工作了一年或一年以上,自然就应当获得带薪年休假。那些读者的疑惑可能来自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对职工身份的某种认定。在那个时期,只有城市人身份的工资劳动者才是职工;农民身份的人,即使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时间再长,也是农民,不是职工。今天,我国早已放弃了计划经济,但是一些习惯做法还在延续,户籍制度还没有完全废除,因此,有人生发出带薪年休假制度适用于农民工与否的疑惑,是不奇怪的。 

  有些企业认为,承认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样的休假权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据说一些企业利润率很低,全靠农民工的低工资和无假期或少假期来支撑。然而,城市户口职工带薪休假,就不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吗?相反,他们的休假会更多地降低企业效益,因为他们每天的工资更高,他们每天工作的效益也应当更高的。实际上,在任何时候,都存在有些企业效益好有些企业效益差。效益差的企业如果不能承受带薪年休假的话,那也应当是该企业所有职工的问题,而不应当仅仅要求农民工放弃休假。另一方面,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无疑应当体现到城市户口职工的福利上,可是,它也同样应当体现到农村户口职工即农民工的福利上。城市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本来就没有必要建立在农民工休假就不拿钱的基础上。最后,从为国之道来说,我们也不应该在否定农民工带薪休假的同时增加城市户口职工的带薪休假,否则的话,年休假制度将造成新的社会不平等,拉大包括休假制度在内的非收入性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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