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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检察长应亲自办理五类案件
包括重大、疑难案件等,办案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
李薇薇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记者 李薇薇)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对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案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更为适宜的其他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对于这5类案件,应当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控告申诉检察等环节,抓住重点,有选择地直接办理。

  此外,这个意见还特别强调,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情况,应当作为履行检察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考核范围。  

  检察长5种方式直接办案

  ■ 讯问重要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主持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突破

  ■ 主办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案件,通过阅卷审查等,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其中,检察长审查办理的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副检察长审查办理的案件,报检察长决定或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

  ■ 出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发表出庭意见,参加法庭辩论

  ■ 主持不起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的必要的公开审查

  ■ 直接接待重大控告申诉案件或长期上访的涉检案件当事人,并进行复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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