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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只小饼不是“双胞胎”
大恒食品公司仿冒知名商品被判赔偿10万元
胡瑜 宋宁华

田红 图

  本报讯 (通讯员 胡瑜 记者 宋宁华)因知名商品“菜园小饼”的外包装被同类商品仿冒,上海江崎格力高食品有限公司将“美味多小饼”的生产商大恒食品公司和陈先生告上了法庭。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

  江崎格力高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份开始生产、销售“菜园小饼”。大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曾在格力高公司销售部从事了3年销售工作。2006年6月22日张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美味多小饼”饼干包装袋(休闲饼干)的外观设计专利,同年8月23日公司委托陈红明加工生产,并于2007年5月9日获得专利授权。

  但后来,格力高公司发现大恒公司的“美味多小饼”系列与其生产的“菜园小饼”系列包装极为相似。格力高公司认为,其“搭便车”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将大恒公司告上了法庭。

  上海一中院认为,上海江崎格力高公司的“菜园小饼”生产和销售的时间较长,销售的地域范围较广,因此认定“菜园小饼”为知名商品。两公司产品的外包装装潢在整体设计思路和方案,以及图形、文字布局上,均较为相似。被告在包装装潢个别细节上的变化,并不足以避免普通购买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菜园小饼”的包装装潢风格统一,使用时间较长,已成为一个独特的系列装潢,而“美味多小饼”使用与其风格近似的装潢,足以让相关公众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是原告新推出的产品,或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关联企业的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虽然大恒公司辩称其依法取得了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本案系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应根据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定要件审理,并不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限制。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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