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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委托购房未办成,收款人意外身亡
17万元代付款是否转成借款?

富心振 江跃中


  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江跃中)王先生将17万元交给朋友刘先生代付购房款,却始终没有回音。此后,刘先生车祸死亡。王先生持收条将刘先生的亲属告到法院,要求还款。而刘先生的亲属认为,这笔款项已在刘先生生前累计在借款中并且已解决,不予承认。近日,南汇区法院判决,王先生诉称17万元未转成借款,但因举证不能,故其要求刘先生亲属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起诉还款

  2004年11月10日,王先生委托刘先生购买南汇区惠南镇一小区的商品房,并交给刘先生购房首付款17万元。刘先生出具了收条。

  2005年8月10日,刘先生又出具借条给王先生,主要内容为,截至2005年8月10日,向王先生借款累计本息76.15万元,分3次还本付息。同时,又有上海一家实业公司出具担保书给王先生,以此公司所属资产对刘先生的借款作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此后,刘先生未履行承诺。今年2月5日,刘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3月,王先生同时以两份字据分两案起诉。依76.15万元借据起诉的案件,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于先生的亲属在今年5月16日前归还王先生借款76.15万元。

  双方争议

  而对17万元收条起诉的本案,王先生认为,自己委托刘先生购买商品房,并交给刘先生购房首付款17万元,刘先生接受委托后却始终没有回音。2005年中旬,在多次催讨下,刘先生才告知已将这笔委托购房款用于名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承诺不久后归还。但此后刘先生一直拖延不还。

  刘先生的亲属则认为,对王先生委托刘先生代办购买商品房,刘收取购房首期预付款17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刘先生将钱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但已在2005年8月10日出具累计借款的借据给王先生,这笔17万元的款项应列入这一借据中。

  举证不能

  法院认为,根据王先生诉状所称,他与刘先生的委托代购房屋关系已于2005年中旬终止,刘先生承诺不久归还的表述,结合当时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可以认定这一终止行为发生在双方总结算的2005年8月10日之前。委托关系终止后,这笔款项转化为刘先生对王先生的债务。在此情况下,对17万元未在累计借款中的说法,应由王先生承担举证责任。现王先生仅以债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来解释,难以排除疑问,不符常情。因原告未能举证,故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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