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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见习生应有报酬

尹卫国


  重庆市拟定与用人单位共建四十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于每年九月至十二月免费开放,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实习。规定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等,给每人每月发五百元基本生活费,其中一百五十元由市财政补助,被单位录(聘)用的见习生见习期计算为工龄。我认为,这是维护大学生权益的必要举措。

  高校学生见习有两种情况,一是毕业前到用人单位实习、实践;二是毕业后被用人单位试用。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无论哪一种都应给予一定的报酬,因为他们在见习期内为用人单位创造了价值和财富。然而,在就业市场僧多粥少的严峻形势下,许多地方我行我素,根本不把劳动法的规定当回事。我朋友的女儿去年从医学院毕业,好不容易找到一家医院见习,不仅分文不给反而每月要缴纳二百元的“见习费”。

  见习是必要的社会实践,一方面有利于大学生了解社会、积累经验,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用人单位对人才的了解和考察,从而正确选才、用才。但目前大学生见习的事几乎都是放任自流,学校撒手不管,由学生自找门路,只要毕业前拿来一张见习单位的鉴定即可。许多用人单位拒绝大学生见习,如果再提出见习要有报酬,岂不成了天方夜谭?

  保证给予见习生一定报酬的落实需要三管齐下:首先,大学生毕业前见习是学校教育必要的一个环节,应由高校统一安排,并由校方出面跟用人单位商定。其次,地方政府要从“为国家育人”的认识高度出发,通过刚性制度敦促用人单位支付见习生报酬。第三,支付见习生报酬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和政府分摊,重庆市的做法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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