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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租赁合同签订即属生效
法院不支持房客索还保证金及租金
潘文婕 袁玮


  本报讯(通讯员潘文婕 记者 袁玮)房屋租赁合同已签,可房客却不承认委托人的签订行为,并以不适宜承租为由要求房东返还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和租金。日前,徐汇区法院对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房客杭州味全生技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房东郑女士返还保证金及租金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味全公司委托员工费女士出面寻租房屋。4月10日,费女士看中了位于古宜路上的一套住房,并在房产中介的居间下与房东郑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味全公司向郑女士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员工居住使用,租期自今年4月11日起至明年4月10日止,租金为每月3700元,味全公司按季支付租金。委托代理人费女士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未加盖味全公司的公章。

  双方商定3天内费女士将盖好公司公章的租赁合同寄给郑女士。同时,味全公司向郑女士支付了保证金3700元及第一次的租金10800元,郑女士相应出具两张收据,房产中介也向郑女士出具了服务费的收据。租赁双方均向房产中介支付了中介费。

  嗣后,味全公司拟安排员工夫妻两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但郑女士只允许一人居住。因此味全公司认为这已经不适合承租入住,遂未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并多次向郑女士提出返还保证金及租金。由于郑女士拒不返还,味全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味全公司承认费女士代表公司与郑女士协商,因此,费女士与郑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视为味全公司与郑女士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没有味全公司的盖章不足以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双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一系列交付行为,也说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已在合同期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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