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掉法人股的收益职工能分割吗? 陆海光 |
一条令人振奋的消息在富施公司的老员工中不胫而走:咱公司当年用福利基金买的400万法人股,现在疯涨到5000多万元啦! “听说公司已将法人股卖掉啦!我们公司500个员工每人可以分到10万元哩!一起去向工会主席说说。” 很快,工会主席将公司的意见传达下来:集体财产不能分! 原来,公司的福利基金和一些工资余额都存入了083的专项账户,主要用途是购买员工的住房和年终奖励,受益面为全体员工。1992年,为了使083账户内的资金增值,提高员工的奖励、福利待遇,在中方总经理的决策下,以083账户内的资金购买了400万法人股。 2004年富施公司将销售和维修服务方面的业务调整给分公司经营,相关140余名员工也被安排到分公司工作。于是,富施公司与被分流的员工终止了劳动关系,分流员工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项调整由于是富施公司内部调整,公司承诺:分流员工的工作岗位、工资收入和各项待遇不变,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富施公司还通过人事部经理承诺:2004年底083账户内的福利基金余额1700余万元可按人数比例分割,分流员工的款项分割后可另行设立账户,但此项承诺一直未能实施。 被分流的员工左思右想,觉得公司不将这块“蛋糕”分给员工,不近情理。于是,就此事委托上海旭波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提起了劳动仲裁,但答复令员工失望:劳动争议仲裁应在员工分流后60天内提出,仲裁时效早已过。 140余名分流员工又一纸诉状,将此案提交法院。一审法院的判决更为冷峻: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归职工集体所有。现原告要求分割属集体所有财产,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分流员工上诉至中院,结果又被驳回。 目前,此案虽已结,但给人留下的反思无穷。正如旭波所承办律师在办案小结中所写的:且不谈福利基金的拥有,就提那400万法人股。如果当初那位中方经理将此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决定400万法人股的权属、增值部分的分配方案、日后的处理意见等,此案的结局恐怕就不一样了。好在明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希望到了2008年,富施公司能在职工大会上和职工讨论这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