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精神缺失的几点思考 枫荻 |
◆ 枫荻 公民精神的缺失,是当代国人面临的共同困境。这种缺失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权利意识缺失。虽然随着社会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观念深入人心和相应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已有长足发展,但基本上体现于私人领域,在公共领域,人们的权利意识则弱得多。权利意识还应包括对他人权利的认同,这在现实生活中显得更为薄弱。很多人会关注自身权利但却忽视他人的同样权利,比如开车的司机关注自己的行路权,将车开得飞快,但忽视了路人的通行权,以致将车祸出在本应保护行人的斑马线上。又比如,抽烟是你的权利,但很多人会在公共场所旁若无人地吞云吐雾。这样的例子很多,此谓片面的权利意识。二是规则意识缺失。虽然我们从小被要求循规蹈矩,但奇怪的是规则意识却远未建立。人们对规则的遵守与否几乎完全依据是否有利于自己来决定,有就遵守,没就抛弃。比如闯红灯、违章停车、超载、超速,考试作弊、收取红包、一人医保卡全家通用等等,凡能想到的地方都可发现违规现象。三是责任意识缺失。当然人们大都对自己,对孩子和家庭还是挺有责任的,但在公共生活领域则缺乏责任,表现为对己责任有而对人责任无,家庭责任有而社会责任无。比如,办教育的往往将管理学生的条规向己方倾斜,避免承担风险,而是否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则不在首要考虑之列。医疗机构在制定相关条规时也多从有利于医者的角度出发,以避免或减少其责任风险,至于是否对患者最有利通常则考虑在次。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导致公民精神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历史和文化传统因素,二是现实社会体制因素。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利思想是没有的,特别在专制皇权社会,臣民无权利可言,只有服从统治的义务。规则的制定者也往往是少数人,服从的动力乃是外在的约束,是趋利避害而非理性的需求。因此若遵循规则有利则遵循之,若违背规则有利则违背之,由此自觉而理性的规则意识便荡然无存了。 当前现实环境,公民精神生长的土壤也不理想。我们的教育体制并没有为自由和权利思想的生长提供足够的空间,我们的政治体制也没有为公众参与政治提供广泛、可行和有效的体制内的路径,同时国家行政体制的低效也阻碍了人们对自身应有权利的追求,比如,公民在维权活动中的屡遭挫败,很多时候就源于行政体制的职责重叠和互相推诿。这些都导致了人们权利意识的窒息或弱化。另外规则制定程序的不民主或规则本身的不合理则阻碍人们规则意识的生长和发展。更重要的是,在我们的体制内还未建立起确凿有效的监督和惩治机制,若违规者通常能躲避惩罚且有利可图,人们的规则意识就永远无法建立。至于责任意识的缺失也与社会体制有关,现有体制诱使人们将责任投向资源掌控者,即与自己命运相关的对象,而对社会和其他人的责任则缺乏构建动力。 如何培育公民精神值得人们深思,这将是另外撰文探讨的主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