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过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明年起清明端午中秋纳入法定节假日 张毅 周英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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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记者 张毅 周英峰)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从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 《办法》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国务院修改后敲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挂钩工龄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