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出错 取款171次被判无期 被告认为法院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黄琼 李斯璐 |
ATM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得知这样的“好事”后,广州的许某及其朋友郭某分别从中提取了17.5万元和1.8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郭某自首获刑1年,潜逃一年被抓的许某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近日,许某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卡内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某来到天河区某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发现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随后,许某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某将此事告诉了朋友郭某。两人再次前往多次提款。后经警方查实,许某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某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全额退还赃款,后被法院判刑一年。潜逃一年的许某,17.5万元赃款被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控制,后被公诉。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以非法侵占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出错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某的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ATM也被视为金融机构 同为利用ATM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有人认为此案量刑过重。对此,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许某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却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郭某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因此从轻处理。 那么,盗取ATM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人认为把ATM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黄琼 李斯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