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争议破解(上) 毛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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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磊 原本是为加大反贪惩腐力度弥补立法不足而设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形中却成了网开一面规避法律的缝隙,它自身的一些矛盾和缺陷也日渐凸显。但随着今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中国反腐败工作将前移,而财产申报就是预防腐败的切口。乐观地估计,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将会破解我国反腐败的困局,将会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透明,是可以期待的治本之法。本文选自《法制与新闻》2007年第11期。 2007年9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刘连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对刘连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刘连琏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数额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 随着越来越多的贪官被推上被告人席,人们开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产生质疑或发出诘难,批评该罪名是腐败分子的挡箭牌、护身符、避风港、避难所、保护伞、免死牌,认为处刑太轻,放纵了罪犯,与我国反腐败精神严重不符。 原本是为加大反贪惩腐力度弥补立法不足而设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形中却成了网开一面规避法律的缝隙,它自身的一些矛盾和缺陷也日渐凸显。 这是一个老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新问题。说它老,是因为在这几年的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的问题,已被代表和委员们多次提起,成了一个“老资格”的议案和提案。说它新,是因为它在近年的涉及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中,频频出现,金额不断攀升,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要求。 不能让贪官从“来源不明”中获益 2003年至2006年,在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中,有省部级干部29人,其中王怀忠、王昭耀、王有杰、荆福生、韩桂芝、李金宝、王武龙等人,皆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若编一份贪官不明财产榜,入榜者甚众:从宁夏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王英福的1000万元,到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的1451万元、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的1765万元,再到刘连琏的2000万元、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的2600余万元……金额之巨,人数之多,让人触目惊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出现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并为1997年新刑法所吸收。该罪名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罪名上的一项空白,堵住了打击职务犯罪领域的许多漏洞。《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根据目前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显而易见,该条款是立法机关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日趋严重,特别是少数官员聚敛巨额财富、却无法查明其真实来源的情况而采取的立法措施,立法目的明确,针对性很强。 2004年3月17日,安徽省历史上数额最大的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林业处原处长尹西才,因贪污人民币57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7万元以及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1901万元、美元66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5年4月11日,河南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商城县公安局原局长谢声明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谢声明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谢声明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4万元,并对拥有人民币201万元、美元6000元及港币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谢声明的案件中来源不明的财产总额达到210万元,最后能定案属于受贿的不过l.4万元。 2006年2月16日,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案牵出的牡丹江市公安局原局长韩健因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4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令人惊奇的是,此案行贿受贿的涉案金额仅98万元,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涉案金额却高达2150余万元。 如今不断有贪官落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常出现在这些贪官的罪状中。仔细审视其罪状,便会发现。“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之大令人瞠目,而且远远大于其被查明来源的贪污受贿数额。 近年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呈现出3个特点: ——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数额之大,让人触目惊心。 ——关联犯罪比较突出,单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查处的少。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其独立的构成要件,但犯该罪被查处者通常与贪污罪、受贿罪相伴,单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查处的情况极少。往往是等到罪犯的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行为暴露出来以后,其巨额来源不明财产才“拔出萝卜带出泥”。 ——一些腐败分子在东窗事发之后,即使已经查抄出大量存款和现金,只要司法机关没有掌握财产来源的证据,都咬紧牙关拒不交代来源。罪犯往往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最后的“挡箭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顺理成章地成了一些人的挡箭牌。那些被揪出来的贪官们似乎也有些偏爱这个罪名,当司法机关从他们的家中抄出远比他们的正当收入高出许多倍的款项时,他们既不能闭着眼睛不认账,又不愿意痛痛快快地说出事情的真相,于是便咬紧牙关说自己有“健忘症”,“记不清”了,如此云云,检察机关一时又难以找到他们贪污受贿的证据,也就只好以“财产来源不明”定罪。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多才判5年刑罚,这对于贪官们来说可谓是抓到了一根救命的稻草。而向贪官行贿谋取利益而未被查出的人,自然就躲过了这一劫。 人们往往会发出质问:贪官们都是一些聪明人,怎么会被捕以后,一个个就想不起来自己家里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财产的来源了?人们心理上普遍认同的是,法律不能让任何人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获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可指责 人们有理由发出质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定为5年是否太轻,是否罚不当罪呢? 从现实当中看,一些不廉洁的党政官员确有很大一部分非法财产来源于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收入,他们之所以能够获得这些收入确实是因为他们的权力和地位,但他们在收受这些钱物的同时却并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这自然不符合刑法中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当前,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确实存在这么一种歪风,那就是下级给上级领导“送礼”,这种“送礼”不是少数人所为,不是个别现象,也不是为着具体的、实际的“目的”,而是成为一种官场“惯例”,成了一种“集体行动”。凡是逢年过节,或者上级领导贵体有恙,抑或领导家中婚丧嫁娶,总之只要是有个名目,下级都要“随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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