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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铁路值班员推人致死案”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推人者所属单位赔九万元

江跃中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铁路车站助理值班员倪先生在执行职务时因疏忽大意,反推受害人致其跌下站台被列车轧死,受害人亲属在倪被判处刑罚之后,起诉被告和被告所属单位,要求获得民事赔偿32万余元。日前,这起由刑事案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审结,法院判决倪所属单位赔偿原告9万余元。

  今年2月18日下午4时12分,池先生从铁路车站准备搭乘1478次旅客列车,因列车已经启动,池未能上车,当即迁怒于正在当班的助理值班员倪先生,走到倪面前推搡倪。面向列车的倪随即反推背向列车的池,导致池跌下站台,被1478次列车轧死。案发后,倪被蚌铁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受害人妻子和刚满12周岁的儿子因与被告所属单位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倪和倪所属单位赔偿32万余元。

  蚌铁法院认为,被告倪反推受害人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受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倪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这一事件,故原告主张被告倪所属单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首先推搡正在执行职务的倪,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倪所属单位承担40%的责任。由于赔偿责任由倪所属单位承担,被告倪已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倪承担赔偿责任和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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