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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诗歌遗嘱

盛雯


  中年丧夫的杨桂英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大12岁的林沪生结为伉俪。婚后,杨桂英对他悉心照料,林沪生十分感激。林还有一个养子林东,但平时极少联系。

  这年,林沪生病重入院,桂英多次请求林东来看望,但都被借故推托。不久,林沪生病逝,出殡当日,他的生前好友张先生当众宣读了林沪生用诗歌写下的遗嘱,其中有几句:“……房子就此归妻住,他人无权来占用;一生清贫少积蓄,惟有几许血汗钱,此款贤妻来支配,我希桂英享余年……” 

  不想,不久之后林东为争遗产将桂英告上法庭。理由是:养父遗嘱中的“房子就此归妻住”不等于说房子就此归妻子所有,即杨桂英对房子只有居住权而无所有权;“他人”,指的是杨桂英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并不包括自己,所以老人的房子应由他来继承。同时, “支配”二字只是“调度”之意,并不说明钱款就属于杨桂英所有,自己也有权使用。

  杨桂英认为老伴的遗嘱意见明确,林东断章取义,歪曲死者本意,何况他从未尽一天赡养义务。纵观遗嘱内容,继承者究竟是与林沪生相濡以沫的杨桂英,还是如今振振有辞的养子林东呢?

  【专家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铁犁

  我认为,如果单从诗歌遗嘱的有效性上分析,本案争议性很大,诗歌的多义性让人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所以,本案争议的焦点不应该是遗嘱内容的确切含义,而应是林东的继承权是否丧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四项: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具备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继承人即丧失继承权。照我看来,林东存在遗弃被继承人的严重过错。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本案材料透露,林东从未和林沪生生活过,甚至都不怎么联系;林沪生病危期间,林东没露面过。众所周知,从林东的过错来看,他应丧失继承权,或者应分得极少份额遗产。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义务就同时享有权利。继承权和赡养义务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林东没有很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其继承权应予以剥夺或者限制。

  最后,建议不要用诗歌的形式书写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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