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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共信息能公开就要公开
市政府解读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姚丽萍


  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今天,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同时实施。昨天下午,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平说,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将产生“倒逼效应”。

  信息公开

  上海公众参与度很高

  2004年初,上海市政府在全国省级政府中率先出台政府信息公开规章。

  ■ 据统计,上海市政府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案件总数2006年为112件,2007年为227件,分别占市政府行政复议总量的60.2%和67.2%。4年里,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共有154件,在全部行政诉讼里占的比例比较小。

  刘平认为,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上海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度很高,表明上海市民依法维权的意识强;行政复议和诉讼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的很好机制,通过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能发现行政机关不正当、不规范的行政行为,然后加以改进。

  全国人大

  正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

  刘平说,政府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共信息,不以某一个特定的个体为要素,所有人都适用或者很多人适用。第二类是个体信息,主要指个人信息或者企业信息。

  公共信息当然是能公开就要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利益;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个人和企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则“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全国人大正在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体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上不予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公开:权利人本身同意;涉及到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超过了对个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保护程度,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公开——比如一些突发事件,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即使还在检查过程中,政府也可以发布信息,因为涉及到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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